【新浪财经】贾跃亭在美国设立信托或为自己挖了个大坑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次数:6552次
9月21日,新浪财经发布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副教授吴飞的观点文章,对于近日贾跃亭在美设立信托的传言,吴飞认为,如果消息确实,那么面临债务危机和法律追责的情况向设立信托转移资产,很难完全保证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且不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也面临欺诈性资产转移的嫌疑。

贾跃亭在美国设立信托或为自己挖了个大坑

近日,有自媒体报料,贾跃亭在美国加州设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 Irrevocable Living Trust)。证据是一份信托的草稿文书,名字叫The  YT Irrevocable Trust Agreement,YT是“跃亭”的拼音缩写。通过文书上可以看到,信托稿的签订时间是2017年9月3日,贾跃亭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太太甘薇(Wei Gan)和其中的一个女儿Tiffany Jia是受托人(Trustees)。通过信托的方式,受托人可以享有价值7500万美金(约合五亿人民币)的资产受益权。信托基金款项据悉将从法拉第公司的资金池打入。贾跃亭已经在草稿文书上签字。

消息迅速在网上发酵,激起网友的激烈反应。本来设立家族信托,对子女及家人未来生活进行保障安排,是国际富豪的通用做法,属于相对隐私的一件事情。但贾跃亭设立信托的消息之所以戳到大众痛点,一方面,网友担心深陷债务危机的贾跃亭借此实现财产转移,众多的债主没办法指望他还钱;另一方面,普罗大众已经对家族信托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于其财产保全效果的实际案例有所期望。姑且不管文件的真实可靠度如何,贾跃亭事件将继王宝强离婚案之后又一个明星案例吸引了众多高净值人士的眼球,为信托公司又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个大广告。

消息发布之后,贾跃亭的妻子甘薇通过微博对此作出辟谣,乐视控股也发布了声明。乐视控股称,网传“贾跃亭美国申请信托”的英文资料全部造假,这么重要的法律文件连签名居然用“YT jia”这样的简称,造假文件还牵涉其家人特别是未成年儿童,情节极为恶劣。贾跃亭本人也在微信朋友圈称:“呵呵,我今天才发现在美国这么重要的法律文件,签名居然可以用 YT 这个简拼来签。在这个造谣零成本的自媒体时代,居然也有如此无脑的造假者,而且他的谣文还轻而易举的被捧为 10万+ ”。显然,当事人认为文件造假,主要的证据是签名上不合规。

除了签名之外,对于文件的真实性,还有什么其他的明显的漏洞可以辨别真假吗?我们一起探讨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网上质疑可信度的理由是基于家族信托的高度私密性,没有机构会愿意冒着自绝后路的风险对外披露客户信息,所以文件的来源可疑。在美国,如果这份文件是真的,责任律师可能会被暂停甚至吊销执照,更不用说客户流失。

另外一个疑点是,贾跃亭选择了太太和女儿作为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这是一个不太明智的选择。因为贾跃亭建立不可撤销信托的目的是对资产进行隔离,虽然允许将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作为受托人,但因为贾跃亭正面临着债务风波,选择家人作为信托管理人,很有可能陷入欺诈性资产转移的漩涡。


谈到“资产隔离”和“欺诈性资产转移”,我们先回顾一下信托以及不可撤销信托的定义和用途。家族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和家族财富和事务相关的一种信托类型,就是家族长辈(通常为委托人)将家族资产(现金、不动产、金融资产等)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指定某些人(通常为家族下一代的成员)作为信托利益的受益人,而信托机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家族信托功能很多,但使用较多的是家族的财富传承和资产隔离的两方面。在给定的贾跃亭案例的背景下,我们主要谈谈资产隔离的功能。

资产隔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资产和债务进行有效的分离。比方说,如果一个委托人企业家破产了,被追偿债务,家族信托资产是不能被追偿的。因为信托财产已经和委托人名下的财产实现了隔离,成为独立资产,委托人的任何变故,均不能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这种隔离的效果取决于信托的条款设定。

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企业家由于对财富有根深蒂固的“拥有”情结,在设立信托时候往往不能接受信托资产发生所有权完全转移的现实。即使能够接受这一概念,大多希望在这一基础上保留更多的灵活度,比如保留撤销和修改信托条款的权利。但事实上,从资产隔离效果这一角度看,灵活度越多,隔离的效果越差,资产保护越难达到目的。贾跃亭的不可撤销信托,作为可撤销信托的对立面,即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即委托人没有信托撤销权。

也就是说,一旦委托人设立此信托,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并且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取消信托。所以,不可撤销信托的隔离功能更彻底、更全面且更深入。从法理上来说,道理很简单,如果委托人可以随时设立一个信托(把资产装进去),之后又可以随时解除该信托,那么这个工具就可以被滥用,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是,家族信托的资产必须合法,也不能被随意地用来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中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信托创立人须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国内外,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除此之外,在贾跃亭的案例中,他的信托的合法性可能具有为了避债而转移资产的“欺诈性转移”的嫌疑。因为贾跃亭的信托设立的时间点是在个人负债累累、被债权人追讨之时。如果资产的转移是为了欺骗或隐藏资产以规避债务的论据成立,信托可能会受到挑战,就不能够起到资产保护作用。


鉴于贾跃亭的信托是在美国设立,我们谈谈美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定。美国法律有一个欺诈性转移理论(fraudulent transfer theory)认为,如果一个委托人纯粹为了避债而转移资产到一个信托会产生法律问题。判断是否有欺诈性转移行为有几个要素:信托设立的时间;资产装入信托的时间;委托人在资产转移时是否已经处于破产状况?委托人在资产转移时是否已经无法偿还债务?委托人在资产转移时是否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认定他即将面临债务或法律诉讼?资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委托人破产?即使委托人预期到债务仍然进行资产转移,他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在他名下可以偿付债务?

大家可以套用到贾跃亭的案例,如果信托文书真的是在2017年9月3日签订的话,很明显他的信托是具备欺诈性转移嫌疑的条件,因为此时贾跃亭已经负债累累,面临严重的债务压力。这说明了三种可能性,要么贾跃亭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么贾跃亭明知而为之,要么这个信托的文件是假的。后者也就是我们认为文件真实性的第三个疑点。


因为如果信托的合法性受到挑战的话,贾跃亭不仅可能没有达到资产隔离的目的,反而将自己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个纯粹的财务问题复杂成为一个刑事犯罪问题,为自己挖了一个更大的坑。当然,贾跃亭在中国的债务和官司能否被美国法院发现并承认是一个问题。一种情况是,假如中国债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认可,但具体要对贾跃亭在美国的资产进行执行,那将非常困难。


因为美国法院很多时候并不认可中国的法院判决。第二种情况,假如中国债权人来美国起诉贾跃亭,但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却大多数都发生在中国,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这会给美国法院带来很大的麻烦,因为他们不了解中国法律,不能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判决,美国法院可能甚至都不会接收这样的诉讼。这两种考虑放在一起,也有可能成为贾跃亭铤而走险,即使明知这个时间点设立信托面临挑战的可能性也要做的一个的原因,因为他没有其他的选择可以挑选。当然,真实的原因我们并不得而知。


家族财富中,设立不可撤销信托是一种比较高阶的资产规划,除了降低或规避遗产税之外,可以起到充分的资产保护的作用。但这种资产规划应该越早开始越好。首先,家族和信托机构关于细节的沟通、信托文件的制作签署以及信托财产转移登记都需要足够的时间。更重要的是,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面临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面临债务危机和法律追责的情况向设立信托转移资产,很难完全保证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且不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也面临欺诈性资产转移的嫌疑。若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这部分资产,法院很可能判定债权人胜诉。所以信托设立的时间和风险发生的时间间隔越长,家族信托被挑战的风险就越低。这也彰显了家族财富管理中中长期财富规划的重要性。


原文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7-09-21/zl-ifymesii4582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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