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慈观
教育背景:
博士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金融学,1991
研究领域: 可持续金融、气候金融、影响力投资、投资学、ESG & 社会责任投资
邱慈观 : 【陆家嘴】CSR的驱动力

12月25日,《陆家嘴》发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邱慈观的观点文章。她从机构论论(institutional theory)视角,以CSR驱动力做重点切入,一则解析企业参与CSR的共通理由,一则说明跨国企业CSR的境内外差异。

CSR的驱动力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一行人,日前由康诺利先生领衔,前来拜访我,就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议题进行交流。访谈时我依议题的逻辑顺序,由广而深,循序渐进,逐步导入核心。当天问题虽多,但我从机构论(institutional theory)视角,以CSR驱动力做重点切入,一则解析企业参与CSR的共通理由,一则说明跨国企业CSR的境内外差异。
这种分析法深受访客肯定,均表获益良多,故特此与读者分享。

CSR系指企业将环社项目,自愿地纳入运营,以符合多种利害相关方的需求与期望,其中包括股东、顾客、员工、社区、自然环境等。针对利害相关方,各国政府常制定了企业须遵循的法规,以保障顾客权益、员工福祉及环境可持续性。但企业经营不能止于合规,还应高于法定标准,进而符合伦理及慈善要求。因此,尽责企业除给予员工薪酬及医保外,还能维护人性尊严、补助额外福利及建立申诉管道。尽责企业也会制订周延的人才延揽计划、培训项目及分红政策等,使员工能展专长,享利润,参与组织进程,以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

企业领导人、积极股东、消费者及公民社会团体等,常被视为驱动CSR的要角,对企业赋予责任,推动践履。不过,以单一社群为驱动力,视角似显狭窄,倘能从组织外部多方机构因素看CSR驱动力,观点应较整全,而这正符合机构论的要义。依据该学说,企业行为深受所处机构环境的影响,尤以法律规章、社会常轨及文化认知模式最为重要。当企业所处的环境里,CSR典章制度备置,CSR准则获得推动,CSR实践备受肯定,CSR报道广被流传,CSR决策有共识基础时,则有利的外在氛围会督导CSR实践。

更具体地,我们可从六点来看CSR驱动力。第一点关乎政府的强制性法规,第二点关乎民间的自愿性准则,第三点关乎公民社会的监督,第四点关乎社会规范之具象化,第五点关乎行会组织的当责性倡议,第六点关乎企业与其利害相关方的常态性沟通。

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能推动CSR,世界各国都有例证。这类法规范围甚广,包括基本工资法、污染防治法、节能减碳法、CSR揭露要求等,以及相应的惩处系统。它们是硬法,客观化程度高,且有罚则,违者须受处分。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各国法规制定与执行效能的差距,取决于外部角色的参与及监督,其中以环境主义人士、工会及消费者联盟最关键。一般而言,由国家制定有力而可行的CSR法规,是CSR驱动力之一,而当法规及其执行是建立在企业、政府及其他利害相关方由谈判流程而产生的共识基础上时,驱动力更强。

民间的自愿性准则能推动CSR,例证主要来自欧美工业国家。除政府有制定法规的责任外,各行业也会建立自律性机制,要求成员遵循,以确保公平实践、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性等CSR行为。事实上,同侪压力是使企业当责的有效方法,各行业组织的部分工作即在推动会员能更有担当,而这种实践近年在全球积极展开,以填补政府法规的真空。例如,赤道原则、碳原则等金融业的自律机制,系由银行推动,为行业建立一套筛选交易的标准,以确保投融资都能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展开。一般而言,由行业建立之完备且有效的自律系统,是CSR驱动力之一,而当政府支持这种行业治理形式时,驱动力更强。

不过,政府法规及行业准则的效能,取决于NGO、社运组织、机构投资者及媒体等多方要角的监督,理由是监督会提高企业的CSR实践,尤其在法规真空时。例如,全球运营的跨国企业,在其母国法规鞭长莫及时,NGO不只建立行为准则,且监督企业遵行。NGO使用的方式甚多,包括对企业示威、对政府施压等,有时更发动媒体造势,公开揭发企业的争议行为,迫其改善。因此,民间独立组织对企业行为的监督,是一种CSR驱动力。

上述之机构及组织因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透过制裁及惩罚来阻止不当行为的发生。但机构因素不只能制止负面行为,还能透过诱因、奖励及多种其他机制,推动正面行为,而以下三种CSR驱动力,正强调机构因素对企业责任行为的鼓励及敦促。

企业经理人的认知模式、治理理念、心态及世界观,是决定其如何经营企业的关键。依学者看法,经理人会将商学院教育所学(如企业伦理)及专业刊物(如《哈佛商业评论》)所获信息,经由实践而凝炼贯通,形成其思维模式。经理人需被同行及社会要角肯定,其所凝炼贯通者常关乎行为规范,如慈善捐赠、伦理领导等,而此等历程不仅能促其以企业责任自勉,更能助其从宏观角度看长期利益。一般而言,企业所处的机构背景,当社会规范被制度化,而具象化为经理人阅读的商业期刊及进修的商业院课程时,这是一种CSR驱动力。

企业经理人能超脱短视近利的思维模式,对CSR实践固然重要,但企业所属行业组织的努力亦不可忽视。美国商业部及一些地方组织的实例指出,当企业参与的行会及商会能常态性地以制度化方式与成员互动时,企业不再短视,而能从长远角度求取义利平衡。在此,组织成员的互动有积极意义,除可切磋琢磨、加深议题理解外,还可互勉互励,共同形塑一种利于CSR的氛围,而行会在此更承担了教育成员、敦促践行的责任。一般而言,当企业所属的行会或商会,其组织是以倡议责任行为的方式展开时,会形成一种CSR驱动力。

其他影响企业行为的方式,还包括组织与员工、投资人及社区领导等要角的沟通及互动。沟通的效益无需多言,它使企业能更理解各利害相关方的观点及感受,进而在共识基础上做出组织决策。在促进沟通方面,法律机构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中包括保障结社及言论自由的法规。

当法律对利害相关方之话语权与代表性予以保障时,如德国之于员工、美国之于股东,则企业决策流程包含了公民社会的元素,更能从其他要角立场来思考。一般而言,当企业与工会、社区团体、投资人及其他利害相关方进行常态性对话时,会形成一种CSR的驱动力。

因以机构论为基础,这些驱动力不只能说明企业CSR实践的共通理由,还能用以分析跨国企业CSR的境内外差异。例如,赴新兴国家运营的欧美企业,会降低责任标准,理由与当地法规短缺、社会监督不足有关。反之,赴欧美股市挂牌的亚洲企业,会提高责任标准,则与在当地须面对先进国家较严格的机构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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