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中文网】《电子商务法》仅是过渡产品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次数:5056次

9月6日,FT中文网发布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市场营销学教授陈歆磊的观点文章,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陈歆磊认为,科技的变化是飞速的,而监管的脚步是滞后的,但是慢慢追赶总比无所作为强。电商的利弊是很容易看清楚的,很多时候只是个取舍问题。一个有问题的商业模式就不应该做大。通过监管增加其成本,缩小其规模,应该是市场和政府的最终选择。从这点来看,这部《电商法》只是个过渡产品。

《电子商务法》仅是过渡产品

上周《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引起了不少讨论,主要聚焦在税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平台责任。这些相关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都引起不同程度的质疑。总体来说,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监管的进步。不管怎么说,作为商业规则的制定者,政府绝不应该坐视乱象而无所作为。然而综合下来看,这部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只是个过渡产品。

首先来看税收,这可能是相对明确的一点。电商初期,税收问题是最明显的线上线下不公平竞争的因素,全世界都如此。各国电商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避税,以此完成原始积累。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电商在某个州没有办公地点的话,就没有义务对那个州卖出的产品收取销售税。因为不交税,所以电商享有价格优势,直接冲击线下。Dean Baker和Evan Butcher做了一个统计:如果亚马逊从诞生开始就收销售税,那么从1994年到2015年将收取204亿美元,是它这段时间总利润(91亿美元)的两倍多。换句话说,亚马逊利用政府204亿美元的税收作为投资,换回了91亿美元的利润。面对压力,2017年开始亚马逊已经自愿收取销售税。但是对于在它的平台上通过第三方卖家卖出的产品,依然不收消费税。因此,税收是大势所趋,而中国的《电商法》也是顺应潮流。

其次是知识产权。《电商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权利人在通知中也要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这个条款和最近在国外也是深度辩论的“被忘却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有异曲同工之处。2017年美国参议院曾经讨论过“被忘却的权利”的议案。在这个议案中,只要一个人发现网上存在关于他的不正确(inaccurate)、不相关(irrelevant)、不充分(inadequate)或过分(excessive)的信息,他就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及网站或自媒体在30天内删除这些信息。未采取行动将导致$250/天的罚款及支付相关法律费用。显而易见,这个法案遭到互联网公司的一直反对。原因很简单:一旦某个人提出这种要求,互联网公司核实其真伪的成本是很大的,因此最好的方法是直接删除。这样一来,不排除有些人恶意的需求,从而导致网上内容越来越少。类似困境也会反映在电商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上。由于这部《电商法》的处罚力度并不大,最有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在一些不易调查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会以推诿为主,从而导致某些知识产权侵害的持续。

最后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点,是对平台责任的认定太轻。例如,监管部门用来处罚平台的最高罚金仅为200万。平台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相应责任,留下很多不确定性。坦率地说,这是最能反映该部法律是个过渡产品的证据。笔者之前有感于滴滴事件写了《平台类商业模式的致命破绽》,其中指出了品控是平台无法克服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市场结构应该是垂直电商为主,平台为辅。而这个目标的达到是通过政府监管的不断加强,增加平台类电商的管理成本,逐步消除线上线下的不公平竞争。

但是笔者认为,监管到位的速度取决于市场的特殊情况。扶贫是政府的重要任务,而中国有广阔的农村市场需要电商去帮助开拓。由于物流体系的投入问题,垂直电商的扩张会远远慢于平台电商,因此在初期对于农村市场的拓展会弱于平台电商。因此电商在一段时期内对政府是有用的,国家不会一下子把它限制死,而是监管逐步到位。

但是其它的行业,例如出行,如果涉及到人身安全,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前两天有篇文章讲述为什么日本没有滴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类打车平台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因为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有一系列监管要求,例如从业人员的资质等等。而打车平台不是出租车公司,没有响应监管,从业人员的资质自然门槛低很多,导致市场秩序的破坏。

总之,科技的变化是飞速的,而监管的脚步是滞后的,但是慢慢追赶总比无所作为强。电商的利弊是很容易看清楚的,很多时候只是个取舍问题。一个有问题的商业模式就不应该做大。通过监管增加其成本,缩小其规模,应该是市场和政府的最终选择。从这点来看,这部《电商法》只是个过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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